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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摘]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两段论述
二月 17th, 2012 by 小石
1、蒲鲁东的意思是,如果土地私有制意味着所有者的无限期控制,那么它和人口的变化是矛盾的。因此,土地私有制,如果理解为适用于每个人的普遍权利(2),是不可能存在的(3)。换句话说,私人土地所有意味着部分所有者对其无限期的控制,那么它就不能适应人口的变化,也因此私人土地所有就不可能成为每个人的普遍权利。如果私人土地所有制适应人口的变化,它就不是所有者无限期控制意义上的私有制。值得注意的是,中国今天的土地所有制证明了蒲鲁东的这个洞察力。(摘自崔之元:我的思想自传) 2、 我曾经设计过“国家土地银行”+“社区土地信用社”+“农民社保体系”的土地金融社保制度,帮助农民产权变现、流动、增值和农村社保制度建设。主张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土地银行抵押,农户土地承包权邓在社区土地信用社(互助合作金融组织)抵押,用农民金融收益和财权收益建立农民个人社保帐户,并与国家的社保制度对接。(摘自李昌平:建设新农村,先建新金融)
Tags: 乡村建设, 农村土地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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